后汉书_律历下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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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历下 (第3/5页)

十五。其月余分不满二十者,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四百九十九。其余小余者,当以漏刻课之,夜漏未尽,以算上为日。

    一术,以岁数去上元,余以为积月,以百一十二乘之,满月数去之,余满食法得一,则天正后食也。

    推诸加时,以十二乘小余,先减如法之半,得一时,其余乃以法除之,所得算之数从夜半子起,算尽之外,则所加时也。

    推诸上水漏刻:以百乘其小余,满其法得一刻;不满法什之,满法得一分。积刻先减所入节气夜漏之半,其余为昼上水之数。过昼漏去之,余为夜上水数。其刻不满夜漏半者,乃减之,余为昨夜未尽,其弦望其日。

    五星数之生也,各记于日,与周天度相约而为率。以章法乘周率为月法,章月乘日率,如月法,为积月月余。以月之日乘积月,为朔大小余。乘为入月日余。以日法乘周率为日度法。以周率去日率,余以乘周天,如日度法。为积度度余也。日率相约取之,得二千九百九十万一千六百二十一亿五十八万二千三百,而五星终,如蔀之数,与元通。

    术,周率,四千三百二十七。

    日率,四千七百二十五。

    合积月,十三。月余,四万一千六百六。

    月法,八万二千二百一十三。

    大余,二十三。

    小余,八百四十七。

    虚分,九十三。

    入月日,十五。

    日余,万四千六百四十一。

    日度法,万七千三百八。

    积度,三十三。

    度余,万三百一十四。

    火,周率,八百七十九。

    日率,千八百七十六。

    合积月,二十六。

    月余,六千六百三十四。

    月法,万六千七百一。

    大余,四十七。

    小余,七百五十四。

    虚分,一百八十六。

    入月日,十二。

    日余,千八百七十二。

    日度法,三千五百一十六。

    积度,四十九。

    度余,一百一十四。

    土,周率,九千九十六。

    日率,九千四百一十五。

    合积月,十二。

    月余,十三万八千六百三十七。

    月法,十七万二千八百二十四。

    大余,五十四。

    小余,三百四十八。

    虚分,五百九十二。

    入月日,二十四。

    日余,二千一百六十三。

    日度法,三万六千三百八十四。

    积度,十二。

    度余,二万九千四百五十一。

    金,周率,五千八百三十。

    日率,四千六百六十一。

    合积月,九。

    月余,九万八千四百五。

    月法,十一万七百七十。

    大余,二十五。

    小余,七百三十一。

    虚分,二百九。

    入月日,二十六。

    日余,二百八十一。

    日度法,三万三千三百二十。

    积度,二百九十二。

    度余,二百八十一。

    水,周率,万一千九百八。

    日率,千八百八十九。

    合积月,一。

    月余,二十一万七千六百六十三。

    月法,二十二万六千二百五十二。

    大余,二十九。

    小余,四百九十九。

    虚分,四百四十一。入月日,二十八。日余,四万四千八百五。

    日度法,四万七千六百三十二。积度,五十七。

    度余,四万四千八百五。

    推五星术:置上元以来,尽所求年,以周率乘之,满日率得一,名为积合;不尽名为合余。合余以周率除之,不得焉退岁;无所得,星合其年,得一合前年,二合前二年。金、水积合奇为晨,偶为夕。其不满周率者反减之,余为度分。

    推星合月,以合积月乘积合为小积,又以月余乘积合,满其月法得一,从小积为积月,不尽为月余。积月满纪月去之,余为入纪月。每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为闰;不尽为闰余。以闰减入纪月,其余以十二去之,余为入岁月数,从天正十一月起,算外,星合所在之月也。其闰余满二百二十四以上至二百三十一,星合闰月。闰或进退,以朔制之。

    推朔日,以蔀日乘入纪月,满蔀月得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积日满六十去之,余为大余,命以甲子,算外,星合月朔日。

    推入月日,以蔀日乘月余,以其月法乘朔小余,从之,以四千四百六十五约之,所得满日度法得一,为入月日,不尽为日余。以朔命入月日,算外,星合日也。

    推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得一为积度,不尽为度余。以斗二十一四分一命度,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一术,加退岁一,以减上元,满八十除去之,余以没数乘之,满日法得一,为大余,不尽为小余。以甲子命大余,则星合岁天正冬至日也。以周率乘小余,并度余,余满日度法从度,即至后星合日数也,命以冬至。求后合月,加合积月于入岁月,加月余于月余,满其月法得一,从入岁月。入岁月满十二去之,有闰计焉,余命如前,算外,后合月也。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朔日,以大小余加今所得,其月余得一月者,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四百九十九,小余满蔀月得一,加大余,大余命如前。

    求入月日,以入月日日余加今所得,余满日度法得一,从日。其前合月朔小余满其虚分者,空加一日。日满月先去二十九,其后合月朔小余不满四百九十九,又减一日,其余命如前。

    求合度,以积度度余加今所得,余满日度法得一从度,命如前,经斗除如周率矣。

    木,晨伏,十六日七千三百二十分半,行二度万三千八百一十一分,在日后十三度有奇,而见东方。见顺,日行五十八分度之十一,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微迟,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留不行,二十五日。旋逆,日行七分度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复留,二十五日。复顺,五十八日行九度,又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十三度有奇,而夕伏西方。除伏逆,一见三百六十六日,行二十八度。伏复十六日七千三百二十分半,行二度万三千八百一十一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有万四千六百四十一分,行星三十三度与万三百一十四分,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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