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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逃进监狱也枉然 (第3/3页)
。 与其长期当个小偷,不如干脆躲进监狱去更安全。王京生突发奇想,自己这1年来的逃亡经历已经说明,越是危险的地方越安全。如果自己犯点小罪,再冒名尹松超住进昆山的监狱里,北京警方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自己会藏身监狱,这样一来,既逃避了警方的追捕,又不用提心吊胆地在外面四处躲藏,而且监狱里管吃管住,这是自己最好的一个去处了。 王京生不禁为自己的聪明而沾沾自喜了。他是一个说干就干的人,这次不但要犯罪,而且一定要在光天化日之下犯罪,一定要让警方抓住现行才是上策。 2005年4月4日中午12点,王京生来到昆山市玉山镇政府的停车场,在众目睽睽之下撬开了一辆桑塔纳轿车的后备箱。但是,后备箱里只有4条硬盒中华烟,王京生顾不得许多,他拿起那4条香烟就走。 光天化日之下撬开别人的后备箱,实在太明目张胆了,在场的很多人以为王京生是在撬自己的车,根本没想到会有如此胆大的窃贼。王京生发现自己大摇大摆地走开没人注意,眼看计划就要落空,为了引起别人关注,他干脆甩开双脚跑了起来。见拿着烟逃跑的王京生,周围的人才回过味来,立即包围过来,跑了不到200米的王京生被群众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王京生得知这次盗窃的4条硬盒中华烟只值1680元时,为了增加自己的刑期,他干脆把4月2日与尹老二盗窃的那300元和数码相机的事情和盘托出。这样下来,王京生的盗窃数额达到4899元,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当然,警方在王京生的身上搜出的是尹松超的身份证,王京生也就被当作尹松超抓进了昆山市看守所。2005年6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尹松超”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如愿以偿地进了看守所,王京生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因为被判刑后“尹松超”的余刑不足1年,按照规定被留所执行,他被羁押在昆山市看守所服刑监区。 天网不漏,躲进监狱也枉然 王京生本以为这样一来就万事大吉了,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冒名尹松超犯下的盗窃罪,法院判决后要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执法机关。法院将尹松超的判决书按照尹松超的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邮寄到当地执法机关之后,有关人员发现尹松超正在家中开黑车并没有外出,随即向昆山市人民法院反馈了信息。2005年8月2日,得到反馈信息的昆山市人民法院,当即向昆山市看守所通报了尹松超个人信息资料存在疑点。 第二天一早,昆山市法院和看守所的相关人员联合对王京生进行了询问,但王京生一口咬定自己就是尹松超。警官们见无法排除疑点,只好联系北京市公安局查询有关尹松超的个人资料数据。在查询北京户籍老版本的信息系统中发现,的确有一名常住人口叫尹松超并且与在押的尹松超个人资料相吻合,但是,北京警方在新版本的查询系统中却发现了2名尹松超,身份证号相同,也都居住在大兴区,但具体居住地点不同。 一定有一个“尹松超”是假冒的。那么,怎么才能甄别在押的“尹松超”的真实身份呢?警方当即调出了尹松超的家庭成员详细资料,并与王京生一一核对。此时,对尹松超家庭情况一无所知的王京生慌了神,不但不能准确回答,而且冷汗一下子湿透了全身。 在押的“尹松超”一定是假冒的!那么这个冒名“尹松超”的人到底是谁呢?为了准确摸清王京生的身份,看守所立即决定把王京生从集体号改为单独关押,并专门安排警官单独看守。此时,警方使出了杀手锏,他们对王京生说:“我们马上把你的照片传到北京警方核对你的身份,希望你把握机会主动争取从宽处理,现在坦白算是自首,按法律规定有从轻判处的规定,如果等事情查清了以后再招供,就不算坦白自首了。” 听到这些,王京生禁不住大汗淋漓。被单独关押之后,看守所的领导当着王京生和审查他的警察的面作出指示:“不查出‘尹松超’的真实身份,你和尹松超都不能出监区。” 王京生万万没想到自己精心设计的躲避计策会百密一疏,他还想拼死抵抗,但是他明白,一旦自己的照片传到北京警方,自己杀人犯的身份很快就会暴露。与其坐以待毙,不如主动坦白,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和警官们的劝说,2005年8月3日下午1点,王京生终于全部交待了罪行:“我就是在北京杀死两人、重伤1人的公安部全国通缉的B级逃犯王京生。我不躲了,出事之后我天天做噩梦。报出这个名来,我终于轻松了。”说完,王京生仰天长叹了一声,重重地舒了一口气。 王京生的招供在昆山市看守所犹如一声炸雷,他们怎么也没想到眼前这个小毛贼竟然是身负两条人命的B级通缉犯。当天,昆山警方立即与北京警方取得了联系。 2005年9月14日,北京警方将王京生押解回京。 王京生在潜逃过程中,尽管办理了假身份证,尽管躲进了监狱,但最终还是被抓获归案。从大庆到北京再到昆山市看守所,逃亡了1年多的王京生一直认为“最危险地方最安全”但是,他忘了一句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逃亡的日子令王京生终身难忘,那段日子像噩梦一样始终纠缠着他忘也忘不掉。 2006年6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京生故意杀人案。王京生是累犯,又在杀人后潜逃,他熟悉法律,他知道自己存在坦白的从轻条件。但是,王京生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而且自首缺乏主动性,法院对王京生所犯故意杀人罪不予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王京生死刑。 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京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王京生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法院判决王京生赔偿3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万余元。 2006年12月20日,王京生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通常情况下,在文章的最后应该有一个所谓的理性分析作为结尾。但是,王京生故意杀人案已经非常清晰了,他的逃亡历程也非常清楚,再重复“法网恢恢”的结尾,不过是画蛇添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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