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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集卷六 (第4/4页)
,其彩亦须逐日改易。如分兵掩袭,及设奇伏,白昼或以门旗为立表色为号,暮夜或吹笛,或击小鼓子、铜盂子,小大之类声音可通一里余者,或使人长啸为应验,随大将临时处分。 定铺法定铺者,每日戍时,严警鼓动,虞候领甲士一队,建旗帜,立号头,巡军中及城上。在野,则巡营外,定铺疏密。坐者喝问:“谁何?”行者答曰:“虞候总管某。”坐喝曰:“作何?”行曰:“定铺。”如此三喝三答讫,坐者曰:“虞候总管过。”持更法凡营,夜时更者,每铺十人,每更二人,候漏鼓击板。一人专听杂事,以至睡魔警众者,亦须递相警觉。临时或密号,敲弓箭应之,即jianian人无所施计。旧法:更铺之次,更置狗铺。军在贼境,将士远行困乏,籍狗以为警也。 巡探法凡定铺发更后,当军折冲、果毅并押铺宿,尽更探,递相分付;虞候及中军官健,通探都巡。探人不得高声喝号,行者敲弓一下,坐者叩?肖三下,方挑军号以相应答。营内巡探,周而复始。 漏刻法凡军中,虽置水漏,则用更牌,一昼夜一百刻。以竹为一百牌,长三尺,阔一寸,题云:某月更牌。以探更人每更徐疾行二里,传一牌,一日一夜计行二百里,则传一百牌。常取月中气为正。 雨水:正月中,夜传牌四十九四分,一更传牌九,馀一里一百七十三步三尺三寸。 春分:二月中,夜传牌五十,一更传牌一十。 谷雨:三月中,夜传牌三十七六分,一更传牌七,馀一里一十四步二分。 小满:四月中,夜传牌三十六三分,一更传牌七,馀一百七十步四尺八分。 夏至:五月中,夜传牌三十五一分,一更传牌七。 大暑:六月中,夜传牌三十六三分,一更传牌七,馀一百七十五步一尺一寸。 处暑:七月中,夜传牌三十六二分,一更传牌七,馀一百七十五步一尺二寸。 秋分:八月中,夜传牌四十四五分,一更传牌八,馀一里二百八十六步一尺二寸。 霜降:九月中,夜传牌四十九五分,一更传牌八,馀一里一百八十步五尺六寸。小雪:十月中,夜传牌五十三三分,一更传牌一十,馀一里一百一十五步一尺二寸。 冬至:十一月中,夜传牌五十五,一更传牌一十一。 大寒:十二月中,夜传牌五十三三分,一更传牌一十,馀一里一百二十五步一尺二寸。 又法曰:行军于外,日出日没时,挝鼓吹角为严警,九鼓三百三十三捶为一通,角一十二变为一叠。鼓音止,角音动。凡鼓三通、角三叠,昼夜足矣。又近代马上法:以数珠记时,先约一昼夜为准,余日仿之,与刻漏法差。 防毒法军行近敌地,则大将先出号令,使军士防毒。 凡敌人遗饮馔者,受之不得辄食。民间店卖酒rou脯盐麸豆之类,亦须审试即食之。 凡防毒有五:一谓新得敌地,勿饮其井泉,恐先置毒。二谓流泉出于敌境,恐潜于上流入毒。三谓死水不流。四谓夏潦涨霪,自溪塘而出,其色黑,及带沐如沸,或赤而味咸,或浊而味涩。五谓土境旧有恶毒草、毒木、恶虫恶蛇,如有含沙、水弩、有蜮之类,皆须审告之,以谨防虑。 寻水泉法行军下营,须先择水泉。旧法:军行,右虞候在前,兼视水草,道中遇水,则揭青旗以告众。 凡军至处乏水,则视沙碛中有野马黄牛路纵,寻其所至,当有水。 凡野外,鸟兽所集,或水鸟聚处,并当有水。 凡地生葭苇菰蒲,并有蚁壤处,其下皆有伏泉也。一说:骆驼能知水,若行渴,以足跑沙,其下亦当有泉。 凡大军冬月行,人各持冰片,可以备渴。 凡水泉,有峻山阻隔者,取大竹去节,雄雌相合,油灰黄蜡固缝,勿令气泄。 推竹首插水中五尺,于竹末烧松桦薪或干草,使火气自竹内潜通水所,则水自中逆上。 凡逾越山阻,以ㄌ系竿头,引挂高处。拟固能胜人,便即令上。又增ㄌ,次引人,而又加大ㄌ续更汲上,则束马悬车可以立办。 养病法凡军行,士卒有疾病者,阵伤者,每军先定一官,专掌药饵驮舆及抹养之人。 若非贼境,即所在寄留,责医为治,并给亻兼人扶养。若在贼境,即作驮(或作驴)马舆及给亻兼将之,随军而行。每月,本队将校亲巡医药,专知官以所疾申。 大将间往临视。疾愈,则主者、亻兼人并厚赏。恐不用心,故赏之。如弃掷病人,并养饲失所,主者皆量事决罚。气未绝而埋痊者,斩。庸将多不恤士,即被弃掷生埋,以此求士死力,不可得也。其有死者,箪醪祭酹,墓深四尺,将校亲哭之,仍立标记,以防后取。若非贼庭,递归本贯,每人给钱帛,充送终之用。所由不举者罪之。 征马法兵法曰:凡戎马,必安其处所,适其水草,节其饥饱。冬则温厩,夏则凉庑。 克剔毛鬣,谨烙四蹄,戢其耳目,毋令惊骇。习其驰逐,闲其进止,人马相亲,然后可使。鞍辔勒御,必令全好,乏绝辄补。 凡马不伤于末,必伤于始;不伤于饥,必伤于饱。日暮道远,必数上下,宁劳于人,切无极马,常令有余,备敌之覆我也。 凡军行,每营先差一官专知牧放,不得连系。诸营各作一异旗放马,一记旗放驴,并于所管地界放牧。如营侧草恶,即计会虞候,别择放地,不得交杂。如卒有警急追唤,见旗则知驴马处所。 凡牧畜,马居中央,放驴在四面,援马。牧人并于驴群四面环绕。若贼偷盗,驴群在外,驱趁稍难。 凡馬,遂營各爲印記,以防闌失理認。如死,即申所部官驗印,是本營畜産,即令皮剝;如印不同,即是盜殺他營畜産,論如軍律。 凡诸营遗失驴马衣服驮运,并于捍后虞候处理认。擅取及借人不送,并剪破印记毛尾者,论如军律。 凡军马正给马外,每军更量分数增给备马。诸营除六驮外,每火别置驴一头,准备疾病添补。如当队不足,均抽比队比营(并音毗)。其杂畜,非警急,兵士不得辄骑。 凡军中畜产,非理致死,并偿填。 凡非时,不得乘官马游猎,及回换军司六畜。若借人乘用,并论如军律。因检校而行者,不坐。 凡应乘官马,非警急不得辄奔走,致马汗及打磨伤破,并论如军律(已上量轻重科罪,平居则轻,临阵则重)。 凡官健有私驴马随行,即官给刍秣,令均载衣服。 凡军牛行十里一歇,仍刷口鼻;三十里一饮饲。凡征马之职,有副使(佐主将),有总管,有押官,有子将(并择善牧养者充),有群头(择善骑马教习及知医药者充),其数以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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