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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纪三十 (第10/18页)
的,求神不灵验,可以不必要按照古代的制度办事,那么簋都要去掉而代之以盘盂杯案等,《韶》、《》等音乐都要止息而演奏箜篌筝笛了。如果所使用的东西不合制度,让后代的子孙们怎么看呢!再说神是以精神灵明监视于人的,并不要求对他祭祀时铺张丰盛。如果违背了礼法,再多又有什么用呢!怎么能够废弃礼仪而随从流俗呢!再说君子对人都要有礼节,不要求随便凑合。何况是祭祀宗庙,怎么敢忘旧有的章程呢!” 太子宾客崔沔议曰:“祭祀之兴,肇于太古,茹毛饮血,则有毛血之荐;未有蘖,则有玄酒之奠。施及后王,礼物渐备;然以神道至敬,不敢废也。笾豆簋樽之实,皆周人之时馔也,其用通于宴飨宾客,而周公制礼,与毛血玄酒同荐鬼神。国家由礼立训,因时制范,清庙时飨,礼馔毕陈,用周制也。园陵上食,时膳具设,遵汉法也。职贡来祭,致远物也。有新必荐,顺时令也。苑囿之内,躬稼所收,搜狩之时,亲发所中,莫不荐而后食,尽诚敬也。若此至矣,复何加焉!但当申敕有司,无或简怠,则鲜美肥浓,尽在是矣,不必加笾豆之数也。” 太子宾客崔沔上议说:“祭祀这种制度,起源于远古时代,当人们还茹毛饮血时,就用毛血祭祀,没有蘖的时候,就用玄酒祭奠。到了后代的帝王,祭祀用的礼物才逐渐丰备起来。但为了崇敬神道,不敢废弃过去的旧制度。用笾豆簋樽这些器物所盛放的祭祀礼品,都是周朝时代人们平常吃的东西,与设宴招待宾客时所用的食物没有两样,周公制定礼仪时,把这些东西与毛血玄酒一同用来作为祭祀鬼神的食物。国家应该按照礼法来建立准则,根据不同时代情况的变化来制定规范。经常用食物祭祀宗庙,按照礼法来确定祭祀所用的食物,这是按照周朝的制度办事。对祖先的陵园祭献食物,把平常所吃的物品都陈设上,这是按照汉代的制度办事。用四方进贡来的物品来祭祀,是为了让祖先享受远方的食物。用新出产的物品来祭祀,是为了顺应时令的变化。苑囿之内,皇上亲自耕种所收获的庄稼,狩猎之时,皇上亲自射中的猎物,都要先用来祭祀祖先,然后才可食用,这是表示心诚孝敬的意思。如果能够按照上边所说的去做,就足够了,何必还要增加祭品呢!只要下敕有关官吏,对祭祀不要稍有简慢,这样就等于把美味佳肴全部献上去了,何必再增加笾豆的数目呢?” 上固欲量加品味。又奏每室加笾豆各六,四时各实以新果珍羞;从之。 玄宗坚持要增加祭祀的物品,韦就又奏请在宗庙中每个祖先的房中各增加笾豆六个,并按季节替换新鲜的果品和美味的食物,玄宗同意。 又奏:“《丧服》‘舅,缌麻三月,从母、外祖父母皆小功五月。’外祖至尊,同于从母之服;姨、舅一等,服则轻重有殊。堂姨、舅亲即未疏,恩绝不相为服;舅母来承外族,不如同之礼。窃以古意犹有所未畅者也,请加外祖父母为大功九月,姨、舅皆小功五月,堂舅、堂姨、舅母并加至袒免。” 韦又上奏说:“《仪礼·丧守篇》说:‘为舅父守丧三个月,为姨母和外祖父母守丧都是五个月。’外祖父母最尊贵,所以与姨母的丧服相同。姨母和舅父虽然同属一个等级,但丧服的轻重有差别。堂姨与舅母虽然关系不疏远,但恩情不深不为他们守丧,因为舅母来自外族,不能像同居同吃的亲属那样服丧礼。我认为古时规定的礼节还有不合理的地方,请为外祖父母丧九个月,姨母和舅父都守丧五个月,堂舅、堂姨和舅母加到袒免服。” 崔沔议曰:“正家之道,不可以贰;总一定义,理归本宗。是以内有齐、斩,外皆缌麻,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也。愿守八年明旨,一依古礼,以为万代成法。” 崔沔上议说:“治家之道,对待一家人不能够有两样,要有一个总的原则,使道理有所本。所以内亲服齐衰、斩衰丧,外亲都服缌麻丧,如果因是尊亲要加服丧礼,也不能超过一级,这是先王定下的不可随意改变的礼仪。希望能够遵守过去八年所定的礼仪,一切都像古人的礼仪一样,作为千秋万代不变的法则。” 韦述议曰:“《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等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圣人究天道而厚于祖,系族姓而亲其子孙,母党比于本族,不可同贯,明矣。今若外祖与舅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则中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礼徇情,所务者末。古之制作者,知人情之易摇,恐失礼之将渐,别其同异,轻重相悬,欲使后来之人永不相杂。微旨斯在,岂徒然哉!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彝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止乎!请依《仪礼》丧服为定。” 韦述上议说:“《仪礼·丧服传》说:‘禽兽知道母亲而不知道父亲。那些住在偏僻乡村中的人说父亲与母亲并不等同。住在城里的人则知道尊重自己死去的父亲,士大夫和有知识的人则知道尊重自己的祖先。’圣人研求天人之道而深深地敬重祖先,维系族姓之间的关系而亲爱自己的子孙,母亲一族与自己家族相比不能等同,这是十分明白的道理。现在如果外祖父母与舅父加丧服一等,并为堂舅与姨母也列入守丧,那么内亲与外亲的制度还有什么差别呢!这样因情而废弃礼法的作法是不可取的。古代制定礼仪的人知道人们容易感情用事,恐怕逐渐违背了礼仪,所以规定不同的亲属关系服丧不同,其中有很大的差别,就是让后代人永远不要把它们相混。制定礼仪人的用心就在于此,难道是白费心机吗!如果丧礼的等级可以随便加,也可以随便减,那么过去的圣贤就可以随便非难,《礼经》所规定的制度也可以不遵守。先王规定下来的制度被称为伦理道德,我们严格地遵守,还怕有违背的地方,如果再故意乱改,就更没有限制了!还是应该按照《仪礼》所定的丧服制度办事。” 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邓文贞公魏徵始加舅服至小功五月。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贤改圣,后学何从!窃恐内外乖序,亲疏夺伦,情之所沿,何所不至!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除之。此则圣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记曰:‘毋轻议礼。’明其蟠于天地,并彼日月,贤者由之,安敢损益也!” 礼部员外郎杨仲昌上议说:“郑文贞公魏徵首先为舅父增加服丧期到五个月。郑文贞公虽然贤明,但周公与孔子是圣人,贤人随便改变圣人定下来的制度,让后来的人该怎么办呢!我深怕这样下去,使内亲与外亲的制度混乱,亲与疏之间的伦理纲常不能遵守,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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