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_第九章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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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第11/16页)

任蚕母。蚕将要出生的时候,挑选吉,皇后戴十二笄步摇,按照汉魏先例,穿青衣,乘坐以油彩描绘的云母安车,用六匹浅黑色马驾车。女尚书戴着貂蝉佩玺陪着乘坐,车上装着筐钩。公主、三夫人、九嫔、世妇、诸太妃、太夫人和县乡君、郡公侯特进夫人、外世归、命妇都戴着步摇,穿青色衣裳,各自装载着筐钩随从行蚕礼。采桑前两天,蚕宫生的蚕放在薄上。采桑这一天,皇后还没到,太祝令在天刚亮的时候用一太牢告祭,由一名谒者监祭。告祭完毕撤去供品,将剩余下来的供品分发给随从采桑和侍奉告祭的人。皇后到西郊登上先蚕坛,公主以下的人陪伴排列在坛的束侧。皇后面向束亲自采桑,采三条桑枝的桑叶,妃嫔和公主们各采五条桑枝的桑叶,县邑君以下的各采九条桑枝的桑叶,都将桑叶交给蚕母,回到蚕室。事情完毕,皇后回来坐下后,公主以下的人才就座,设宴席,按等级赏赐绢。

    前汉衹设置官社而没有官稷,王莽设置官稷,后又撤销了。所以漠到魏时期衹有太社有稷神,而官社没有稷神,所以常常是两个社神一个稷神。

    晋初仍用魏制,没有增减。到太康九年,改建宗庙,而将社稷坛和宗庙一起迁址。于是下诏说:“社神其实是一个神,现合并两个社到一处祭祀。”于是车骑司马傅咸上表说:《祭法》对王社和太社,分别有相应的叙述。天子要恭敬地从事郊祀和庙祭,所以戴着帝冕而亲自耕作。亲自耕作的原因,就是表示重视祭祀的供品。亲自耕作所以亲自供奉,为自己立的社庙,是要耕种藉田来供奉的。国家以人为根本,人以粮食为命根子,所以又为百姓立社庙来祈祷供奉。情况不同供奉也不一样,造就是为什么有两个社庙的原因。王景侯论议王社的时候,也说是春季祈祷藉田丰收,秋季将收成供奉给神明。论议太社时,却说王者关心畿内,为百姓立社庙,称为太社,不再在京城为自己立社庙。景侯的这种观点是根据《祭法》提出的。条法》:“大夫以下的人到一定数量后就立社庙,叫做置社。”景侯解释说:“就是现今的里社。”景侯解释《祭法》,是将置社作为人间的社了。可是在别的讨论中又将太社作为人间的社,不明白他这是什么意思。太社,是天子替百姓去祭祀,所以称为天子社。《郊特牲》说:“天子在太社祭祀,必然会受到霜露风雨。”由于各种姓氏的人很多,王者就统一为他们立社庙,所以称作太社。如果是置社,那数量是不一致的,大致是用里的地名作为名称,《左传》中提到的在清丘的社结盟就是这种情况。普通民众的社庙,既然已经不称作“太”了,如果又不在京城立庙,那到什么地方立呀!《祭法》又说,王为各姓立七祀,王为自己立七祀。说为自己,就是为自己去祭祀;为各姓,就是为各姓去祭祀。太社和七祀在记录的行文上看正好是一样的。解释者对这一点没了办法,于是说坟典古籍当中是衹有五祀,没有七祀的。我认为祭礼中,五祀是国家的大祀,七祀就是小祀。《周礼》上提到的祭礼中凡是小祀,就都是玄冕一类的冕服。景侯解释大厉时说:“就像周时的杜伯,鬼魂如果有了归宿,就不会成为厉鬼。”如今说没有二社的人声称是景侯的主张,《祭法》不说没有二社,却说“是传说而没有有关的文字记载”凭景侯的明达,尚且用比拟的方式来进行解释,而有人想要凭口头的意见废除有明文规定的典章,像这样就不仅是二社应当受到重视,景侯所作的解释也是不能轻易废除的。不久前接受到敕令,《尚书.召诰》就在新邑进行了社祭,衹用一套太牢作祭品,正是不进行二社的明证。考《郊特牲》说社稷祭祀用太牢,如果一定要援引一套太牢的记载来证明社祭中没有二社之说,那么稷祭中就没有用牺牲了。解释的人说,举出社祭了那么稷祭的情况就可以知道。如果可以举出社祭来说明稷祭,为什么不可以举出一个祭礼来说明二社之礼呢?邦国的大事,就在祭祀和戎事上。如果有二社的祭礼却废除一个,不如多祭来保存它。何况保存它有依据,而废除它没有依据呢?《周礼》中记载封人执掌设立社祭坛四周的矮土墙,没有提到稷。如今帝王的社庙中不设稷神,大概就根据这个记载。然而国家主祭社稷,所以经传文献中动不动就提到社稷。《周礼》中记载王祭祀社稷时就戴绪冕,这是王的社庙有稷神的明文。在封人执掌社坛的记载中没有提到稷,解释的人认为是省略行文,根据上文就可以推理出来。建议应当仍旧设立二社,而在帝社中增设稷神。

    当时成粲提出景侯论述遇太社不立在京都,想要推翻郑氏的学说。傅咸再次上表认为:“要按照成粲的说法,那么景侯的解释就会因此而被破坏。《大雅》说‘于是就设立冢土’,毛公解释说,‘冢土,就是太社’。景侯解释《诗经》,就采用了逭一说解。《禹贡》中(J睦土五色’一句,景侯解释说,‘王者取用五种颜色的土做成太社,分封四方的诸侯时,分别用其方位颜色的土以示割土分封,。照这么说,太社又是设在京都了。不知道所谓景侯的论述是从什么地方找出来的,竟然和景侯的解释乖离不合,上违反了经典记录中的明文,下破坏了景侯的解释。臣虽然顽劣不开窍,但是从小求学,不能沉默,谨再次上表。”刘塞和傅咸的意见相同。诏令说:“社神本来是一个神,可是相沿成了两位,众人意见不同,没有必要改变!还是依照旧例,完全和魏的制度一样。”

    后来挚虞上奏,认为:“臣案《祭法》说‘王为各姓立社叫做太社,王为自己立社叫做王社,。《周礼》讲大司徒负责‘设立其社稷坛四周的矮土墙,,又说‘用血祭来祭社稷’,说的就是太社。又说‘封人掌管修建王之社坛’,又提到军旅应当在社祭坛进行有关仪式,说的就是王社。在太社替百姓祈祷告知天神,这种祈祷报告有一定的时候,主持的人不能不遵行。所以凡是祓除灾殃祭祀社神杀生祭军鼓等,主持者都在这裹恭行其事。这些都是有二社的明文记载,前代王朝一直尊奉的规矩。因为《尚书.召诰》上的用三牲在新邑祭社神的记载,《诗经》上说的‘于是就设立冢土’,都没有提到两社。所以废置帝社,衹设立太社。《诗》《书》上讲的,各指一件事情,又都产生在周公旦制定礼乐制度以前,不能用来改变《周礼》中的明文典章、《祭法》中的正式规定。以前改建庙和社,营造一处社祭的地方,朝中议论纷纷,拿古礼来匡正今制。世祖武皇帝亲自发出明智的诏命,肯定了二社的制度,作为长久不变的制度。应当确定新的礼规,依从二社的规制。”韶令听从了他的意见。

    到元帝建武元年,又在洛京设立二社和一稷的祭祀场所。那时的太社的祝说:“地德无私,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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